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制度汇编
目录
一、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制度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二、综合事务管理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工作职责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考核制度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自愿者管理制度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法人证书使用管理规定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票据管理办法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项目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三、财务管理与资金运作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四、资源开发与项目管理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布制度
一、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英文译名为Tonghua Normal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 ,缩写为 TNUEF 。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性质:利用慈善财产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非营利性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筹集办学资金,改善办学条件,奖励、资助通化师范学院师生,推动通化师范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 万元,来源于校友企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吉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吉林省教育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吉林省通化市育才路950号,通化师范学院行政楼519和520室,邮编134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通化师范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改善办学条件;
(二)设立助学金、奖学金和奖教金,开展助学、奖学奖教活动;
(三)资助教学、科研及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本会宗旨,积极投身本会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工作经验或能力;
(四)诚信公证,有组织管理能力,愿意从事基金会工作;
(五)在教学科研领域有重要影响,在社会事务中有较高威望,能为本基金会作出重要贡献;
(六)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通化师范学院、捐赠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基金会重要事宜讨论和决定等活动;
(四)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五)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
(六)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七)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内部组织架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本基金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基金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公益项目、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决定前款重要事项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会计资料和公益慈善项目,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秘书长从理事中聘任。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从事的公益慈善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党建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经通化师范学院党委批准建立党支部。党支部要发挥团结凝聚群众,保证正确政治方向的作用;支持基金会负责人依法行使权力;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十条 基金会党组织工作情况应报通化师院党委;基金会党的建设情况须经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报省非公有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工委备案。每年3月31日前,将党组织工作情况经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报省非公有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工委。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和省非公有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工委。
第三十一条 本级党组织设支部书记一名。党支部书记列席基金会理事会议。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设立党组织活动场所,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使用和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募捐、投资、公益项目、涉外活动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项基金应及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开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上述信息的变化情况;组织慈善募捐、接受慈善捐赠应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并符合基金会宗旨和公益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接受慈善捐赠时,应及时告知捐赠人募捐情况、募得慈善款物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根据理事会决议,用于有益学校教育发展的款项;
(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款项经费;
(三)其他符合基金会宗旨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捐赠、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支出达到上一年年末资产总额8%公益活动;
(二)扣除注册资金和属于定向资金后的盈余资金的10%以上30%以下的投资活动;
(三)重大慈善募捐是指一次接受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捐赠;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年度工作。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章 公益慈善项目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的制度规范,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将宗旨公益活动范围、理事会组成等向社会公布;开展公益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20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前5个工作日,应当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或其受益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公益目的 ;
(二)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没有捐赠协议的,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支持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3月 1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广泛汇集社会资源,服务国家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面向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所有捐赠。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捐赠,是指面向基金会的以货币、实物、债券、股票、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赠与。
第四条 捐赠所得将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支持学校建设、学科建设;资助教学科研;资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教师学生,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等实践活动及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的各项建设项目。
第二章 捐赠原则
第五条 平等自愿的原则。捐赠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必须完全自愿,禁止索要和摊派;无偿捐赠的原则,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则,捐赠使用优先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三章 捐赠程序
第六条 签订捐赠协议或进行捐赠登记。捐赠双方在友好、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不签订协议的,进行捐赠登记。
第七条 捐赠人须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登记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捐赠人须保证所捐赠款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有效的捐赠途径包括:现金、支票、汇款、转账、网上捐赠等。
第八条 凡向基金会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基金会均出具合法收据。
第九条 基金会坚持专款(物)专用的原则,建立独立账目,并按照《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第四章 鸣谢方式
第十条 捐赠金额无论大小,均在适当场合、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捐赠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捐资在五百万元或累计捐资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者,举行捐赠仪式,通过新闻媒介宣传报道,捐资人可作为基金会名誉理事;可以在本基金会下设根据捐赠人的要求设立专门的捐赠项目。
第十二条 捐资在一百万元以上者,举行捐赠仪式,并享有校内实验室、会议室等的命名权。
第十三条 捐资在十万元以上者,颁发荣誉证书及“通化师范学院教育贡献奖”纪念牌。
第十四条 凡提供信息并负责联系,为基金会筹资成功者,学校将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学校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捐赠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行为在一定社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基金会保留取消对其鸣谢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视捐赠情况,协商具体鸣谢方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之日和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管理方法。
一、基金来源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募集
1、基金的募集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关心和支持我校的有识之士、公司、集团和校友自愿为我校事业发展出钱出力。
2、严格规范接收捐赠手续。接收捐赠工作,由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接收捐赠过程要按照程序执行严格的钱物交接、保管和财务审计制度。接收捐赠后,基金会办公室向捐赠者出具合法凭证,颁发证书或感谢牌。
三、基金使用原则
1、基金母本由企业捐赠资金构成。母本一般不得使用,如确需动用,必须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定向捐款由基金会按捐赠意向实施。不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按照审批项目执行。
2、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3、本基金会通过吉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吉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四、基金使用范围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为:
(一)支持通化师范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改善办学条件;
(二)设立助学金、奖学金和奖教金,开展助学、奖学奖教活动;
(三)资助教学、科研及学术交流活动。
五、基金使用审批
1、基金会每年十一月以前编制下一年度的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基金会办公室按计划督办实施。
2、对资助项目,基金会办公室有权组织专家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基金会办公室除提出整改意见外,对严重违背协议者,可建议理事会停止资助并收回资金。
3、项目资金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审批后,基金会可先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六、基金管理
1、教育基金会单独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基金会资金的使用将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募集的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单立科目、单设账户,并严格执行。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本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二、综合事务管理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工作职权和工作程序,为进一步完善基金会管理制度,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工作运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
1、组织机构变更登记;
2、召开理事会、换届选举;
3、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调整变动;
4、基金会章程的修订;
5、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创办实体;
6、组织举办大型公益活动;
7、参与重大涉外活动;
8、所属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9、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10、其他按规定格式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的程序
发生重大事项,按照管辖范围和权限,其报告程序是:由基金会各部门直接向秘书长报告→秘书长审批后向理事长报告→理事长批准后向理事会报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按有关规定分别向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报告。
三、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
1、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办公室各个部门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重大问题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
2、重大事项报告可采用书面或其它形式。原则上要求事前报告,发生紧急重大事件或事前无法报告的事项,事后应及时补报;
3、对有关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重大事项的报告,要按规定格式、内容和时间及时上报;
4、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处理、答复或上报。对上报事项要及时取得有关部门的答复或者处理意见,并按答复和意见及时做好后续工作;
5、发生重大事项因自身责任未及时报告,或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6、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经校长办公会通过生效、执行。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工作职责
一、理事会职责: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8、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长职责: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三、监事职责: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基金会办公室职责:
1、组织筹备基金会理事会议;
2、落实理事会相关决议;
3、理事会休会期间,受理事长委托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
4、制定基金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5、制定各种募捐、投资活动及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并组织开展实施;
6、提供社会捐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理程序等咨询服务;
7、审核、办理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跟踪落实捐赠资金的到位情况;
8、负责捐赠项目的具体实施,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9、管理各种渠道的捐赠基金,根据捐赠基金的使用方案监督使用;
10、对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捐赠方反馈有关情况,维护捐赠方和受赠方的合法权益;
11、负责提出资金筹集的激励建议方案;
12、建设并维护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网站;
13、编辑基金会简报等宣传材料;
14、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15、完成基金会理事会及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财务岗位职责:
1、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基金增值、各项合法收入;
2、财务收支计划;
3、基金使用和运作;
4、受委托代管基金和资产;
5、财产、物资资料管理;
6、暂收暂付款管理;
7、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8、财会报告与财务分析;
9、财务监督和检查;
10、重大捐赠和重大投资活动的手续办理。
11、拟定基金保值增值的年度计划,依法实施基金会资金运作,在合法有效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之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有权招聘员工,并根据员工表现、员工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用、晋级、处分、解聘,但基金会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基金会理事会关于基金会人事制度的决定。
第三条 基金会负责拟定基金会的考勤统计、员工考核与奖惩、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方案;具体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调配、解聘、辞退、开除等各项用工手续。
第二章 招聘、试用、录用及档案管理
第四条 本基金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五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基金会招聘员工遵循“任人唯贤、广纳贤才”的原则,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第六条 应聘者通过基金会初试、复试、面试、背景审查和体格检查,确认合格后报理事长审批,方可入职。
第七条 拟录用员工在入职报到时,须缴验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个人简历
5、一寸彩色免冠近照4张;
第八条 拟录用员工上岗后,除经秘书长特批外,一律实行3—6个月的试用期制度,并签订含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基金会将对员工的表现及其对工作的适应程度进行考核。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九条 试用期届满,经考核合格者,方可转为基金会正式员工。并由基金会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受聘人员建立内部人事档案和员工个人档案。
第十条 员工人事档案由基金会建立、保存并管理,必须准确、及时、保密。员工人事档案包括:《个人简历》、《劳动合同》等。员工个人档案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学历证明文件复印件、职称证明文件复印件、党团关系、奖惩材料等其它个人档案材料。
第十一条 基金会各级员工聘任程序如下:
1、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理事长聘任,并报教育部和民政部备案;
2、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通过,理事长聘任;
3、各部门负责人,由基金会秘书长聘任,报基金会理事会核准;
4、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人以下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
第三章 培训、进修
第十二条 基金会负责组织新员工上岗前的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基金会有关规章制度、岗位业务知识与法律法规等。
第十三条 基金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特点,组织员工参加专业培训、短期研修班等,其培训费用由基金会报销。
第十四条 凡经基金会派遣参加会议、考察、培训、进修的员工,工作、学习结束后需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汇报,汇报材料须载明下列事项:
1、 参加会议的情况;
2、 考察、培训的基本情况。
第四章 管理、调动、辞职、辞退与开除
第十五条 基金会受聘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基金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开除。
第十六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1、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2、坚决维护基金会名誉,不得以任何言论及行为损害其名誉;
3、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
4、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5、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6、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七条 基金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或与员工协商,可对员工的工作地点、内容和职位进行调整,并据此对其工资作相应的调整。员工可据此反映自己的意愿,但应从基金会的整体利益出发,服从基金会的调动安排。
第十八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基金会有权辞退员工,经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基金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基金会所能提供的其他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基金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仍无法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基金会规章制度的行为,基金会可以随时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条款不必提前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开除并发放离职通知。
1、经常迟到或早退,被基金会口头或书面警告后,态度恶劣或仍不改正,或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10天以上的;
2、基金会按劳动合同约定调整员工的工作职位或部门,员工拒不服从的;
3、员工为骗取病假或享受医疗期待遇,从医院开出虚假医务证明欺骗行为的;
4、泄露基金会行业秘密的,包括客户资料,技术资料等;
5、伪造基金会文件、证章、票据的;
6、开据虚假或不合理发票,骗取基金会报销款的;
7、利用职务之便索贿或收受贿赂,尚未构成犯罪的;
8、未经批准,擅自挪用基金会财物、资金尚未构成犯罪的;
9、利用职务之便,将基金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尚未构成犯罪的;
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员工应在接到离职通知后一个月内办完离职手续。
第五章 考勤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为学年度考核,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奖惩实施一般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具体规定按《员工考核奖惩办法》执行。
第七章 假期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
第八章 工资福利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员工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按照《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对基金会财务以及理事会、秘书处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保障基金会依法、合规、有效运作,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三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保护基金会资产的利益和相关者利益的能力。
第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六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和监事长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督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对公益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全程监督。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会议程序和理事会决议的合法性,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情况;
(三)对基金会负责人执行基金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基金会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基金会负责人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基金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基金会的利益时,要求基金会负责人予以纠正;
(五)监督理事会履行信息公开责任;
(六)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在理事会不依法履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长的职权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合法权益;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四)代表监事会向理事会、主要捐赠人或公众发布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六)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九条 基金会须为监事会在履行职责予以协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基金会为监事会提供在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监事会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用。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南方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形成基金会可持续发展态势。在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作效率,严明纪律,奖惩分明,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基金会全体在职员工。
第三条 基金会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为学年度考核,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四条 对基金会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基金会设立如下奖励方法,酌情使用。
1、通告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六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告表扬:
1、品德端正,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的;
2、维护基金会利益,为基金会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的;
3、一贯任劳任怨,为基金会发展着想,足已为其他员工楷模的;
4、对本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获得社会好评的,经部门负责人提名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
1、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工作勤勉,事迹突出的;
2、遵守各项纪律,节俭费用,努力募捐,事迹突出的;
3、向基金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为基金会采纳的;
4、对基金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获得上级主管部门褒奖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名的。
第八条 以上所列表现突出的员工,经基金会秘书长确认为符合晋级条件的,应予以晋级奖励。
第九条 奖励程序:经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所处部门负责人提名,经秘书长确认,基金会网站予以公示公布。
第十条 基金会设立如下处罚方法,酌情使用:
1、警告;
2、记过;
3、降级;
4、辞退。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警告处分:
1、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聊天、嬉戏或做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2、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浪费公物情节轻微的;
3、无故不参加本会例行会议、业务培训,不服从主管领导指挥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记过处分:
1、因疏忽大意导致基金会财产、捐赠或资助物资遭受损失、损坏或伤及他人的;
2、以公益名义进行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利益的;
3、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降级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基金会规章制度,造基金会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2、造谣滋事、散播谣言、拒绝听从主管领导意见,导致基金会蒙受重大不利事件的;
3、违反基金会与项目伙伴协议约定,泄漏保密条款信息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辞退处分:
1、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基金会误信而遭受损害的;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蓄意损坏他人或本会财物的;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的;对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为、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2、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基金会资材,损公肥私,向项目合作方索取介绍费(回扣)的;工作不尽责、损坏办公设备设施、车辆等,造成本会经济损失的;经常违反本会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五日的。
3、故意泄漏基金会协议约定须保密事项,致使基金会蒙受损害的;有意无意损害基金会声誉或影响的;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等滥用职权的;屡教不改,基金会无法再度信任的。
第十五条 员工有以上所列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员工有以上所列行为,造成本会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述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还应按以下规定赔偿基金会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报秘书长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七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理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研究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八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其他处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员工对所受惩罚存有异议,应于处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陈诉理由进行申诉,并以申诉后之核定作为基金会最后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第二十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基金会(基金会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志愿者招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促进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服务工作的发展,规范基金会志愿者的服务工作,加强志愿者管理,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在基金会登记建档,不计报酬,基于爱心、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技能与知识,自愿参加并协助基金会开展公益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条 基金会志愿者服务宗旨:以关爱他人、奉献社会、促进和谐、弘扬爱心为准则;坚持无偿性、公益性、自愿性和平等、合法、诚信的服务原则;致力于弘扬以爱为核心的知善,行善,至善的人文精神和志愿者服务精神,大力普及志愿者服务理念,推动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二章 志愿者的加入与退出
第四条 成为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2、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并热心参与公益事业;
3、具有参加志愿者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4、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第五条 加入基金会志愿者队伍,必须实行志愿者注册登记。具体流程为:
1、个人提出加入申请,填写《基金会志愿者报名表》;
2、基金会进行相关审核;
3、审核合格者统一参加基金会志愿者的培训。
第六条 对于志愿者,基金会采取严格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对其进行劝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2、连续半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志愿者活动的;
3、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者影响服务活动成效,造成不良影响的;
4、以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的;
5、违反本办法或者《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的。
第七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需中止服务,应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终止履行志愿者服务职责。
第三章 志愿者组织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负责管理志愿者服务工作,具体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策划、实施志愿服务项目等。
第四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志愿者的权利
1、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志愿者活动;
2、接受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3、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4、获得所参与的志愿者服务的相关信息;
5、优先获得基金会提供的志愿服务;
6、对志愿者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7、申请或者取消志愿者身份;
8、法律、法规以及《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志愿者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的有关志愿者的规定;
2、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服从工作安排;
3、自觉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4、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报酬;
5、自觉维护志愿者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营利性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6、进行志愿者服务活动之前必须与基金会签订《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组织志愿者服务活动安全责任书》;
7、法律、法规以及《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志愿者服务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和特长参与基金会负责的各项志愿活动。
第十二条 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要遵守以下规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自身行动切实实践志愿服务精神和知善,行善,至善的人文精神;
2、从事志愿活动时,应当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和项目,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自身能力;
3、从事志愿活动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4、维护公益事业,严于律己,团结协作,维护志愿者整体形象。
第六章 志愿者的考评与激励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1、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学院,或在本基金会网站进行宣传。
2、为志愿者开具志愿服务证明。
3、志愿者若申请本基金会项目资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教育基金会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教育基金会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制度、《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制度》、《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档案,包括纸制档案和电子文档两大类,对其进行分别管理。其中纸制档案由收文、发文、各类重要文件、协议、管理办法、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各成员应遵守本制度,并承担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档案工作配备固定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基金会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并将其列入岗位职责范围。
第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为:
(一)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履行档案管理工作职责。
(二)档案管理人员应努力学习档案业务知识,积极参加有关的档案业务学习培训。
(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做好基金会档案材料的收集、保管、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保证归档材料的完整齐全、及时准确,并能及时交到校档案馆。
(四)对于涉密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的工作与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布置、检查、验收、总结各项工作与档案工作同时进行。
第七条 各类纸制档案分类保管,建立档案盒对应保存,对于基金项目建立专属的项目档案盒保管。
第八条 各类重要文件、协议、资料、电子文档分类保存,每年按照学校要求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九条 根据工作内容,电子文档按照项目及内容分别建立文件夹,逐层保存,文件夹及文档名称要清晰规范。
第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根据档案归档要求,负责对纸质文件材料整理组卷,电子文件材料著录,如需向校档案馆移交,应在检查核对后,经基金会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签字向档案馆移交。
第十一条 归档材料应当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 档案查询利用
第十二条 利用基金会的开放档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未开放的本基金会档案,查阅利用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本基金会人员因公查阅本基金会归档档案,需经过档案管理人员说明事由,方可查阅。若需借用档案须填写档案借阅单,并签字。借用完毕及时归还。
(二)非基金会工作人员如有需要利用档案,须经相关单位批准并经基金会主管领导同意方可查阅。
(三)档案材料一般只提供复印件,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外借须经基金会领导或校领导批准并备案。档案利用人应按时归还,严格遵守阅档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遗失、污损、涂改、分拆和转借,注意安全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违规者,视情节轻重,上报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办公室。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下称“基金会”)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印章使用,确保基金会印章的安全,维护基金会的利益,根据《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由基金会办公室全面负责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第三条 基金会各类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保管人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四条 基金会建立印章管理登记,对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予以记录。
第五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基金会工作人员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基金会工作人员持有基金会印章的,须办理移交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六条 任何人员需使用基金会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将其与所需盖印的文件一并上报,经基金会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第七条 涉及对外投资、协议等法律事务或其他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第八条 不准在空白凭证上盖印,特殊情况需经理事长特别批准,并编号登记,存档备案。
第九条 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
第十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管理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使用财务印章。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明确职责,妥善保管印章,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被盗用,必须及时向基金会领导报告,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由管印人员自负。
第十二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防止滥用和被盗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有关领导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由基金会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基金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十五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十六条 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基金会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法人证书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法人证书管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法人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指社团组织机构代码和社团组织法人证书。证书须由基金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取得。
第三条 证书由专人妥善保管,随用随锁。不得将证书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 因公使用证书或证书复印件,须登记,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 在有效使用期内的证书,须由管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部门进行年检。
第六条 本规定由基金会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固定资产的计价;固定资产的增加和处置;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分配;固定资产的维修和保养。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原则: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负责本会固定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的验收、登记、保管、调配、维修等管理工作,并负责分类进行数量核算;
1、财务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对固定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基金会对固定资产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基金会对固定资产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2、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列入管理范围的固定资产
1、单价在1500元人民币以上(含1500元)或单价在1000元-1500元之间且一次购买10台件以上(含10台件)的仪器、设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2、单价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或单价在800元-1000元之间且一次购买50件以上(含50件)的家具、用具、装具,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3、本会确定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1、设备购置应按照有关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执行。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书面报告(须说明拟购设备的名称、型号、经费预算等),交综合部报经秘书处领导审批后由综合部统一购置,所购物品由办公室协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
2、经验收合格后,由综合部负责填制固定资产台帐,办理入库和财务报销及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3、综合部应将固定资产分类进行数量核算,对同类固定资产进行编号,并在固定资产实物上贴上相应的反映固定资产名称、类型、编号、型号规格、开始使用年月等信息的标签;
4、对使用年限较久,确无修复价值或因技术发展已丧失价值以及没有使用,需要无偿或有偿调出的固定资产,须经综合部提出意见报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处理程序: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综合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一式三份,提出意见报秘书长批准。财务部门存一份,作为减少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其他两份分别作为办公室和使用部门注销“固定资产台帐”和“固定资产信息标签”的依据。有偿或无偿调出固定资产须有基金会财务负责人核准手续后,方可注销有关固定资产信息和台帐。
5、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报废后的残值,一律按固定资产清理核算要求纳入财务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6、配给个人使用的财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职工在调动工作时,应向办公室办理使用财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7、综合部和财务部门每半年应对帐一次,使帐实、帐卡、帐帐保持一致。每年对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如有盈余,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报经秘书长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票据的管理,规范票据使用,维护基金会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民间非盈利性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基金会接受各项捐赠款项以及开展其他经济业务活动时开具、收取的合法收费凭证。票据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理使用。
第三条 基金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办理票据的购买、报关、登记、签发、核销和年检等工作,确保票据的合法使用。
第四条 票据是基金会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基金会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基金会建立票据登记管理制度,对票据的购入、发出、结存、回收及核销等情况进行登记,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
第六条 票据领用后,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不得拆本使用。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票据;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票据。填写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八条 基金会领购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
第九条 基金会遗失票据的,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休声明资料等有关惰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基金会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管期限为5年。
第十一条 基金会所使用票据实行分年使用、定期核销制度。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票据,由基金会负责登记造册,经财政或税务部门核准后,由财政或税务部门组织销毁。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报关等情况进行年度稽查,也可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自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项目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通化师范学院经批准筹资成立的,并在吉林省民政厅备案的慈善组织。
除按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监督检查外,基金会还应接受教育厅的领导和
通化师范学院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基金会管理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1、基金会缺乏科学决策和良性运行机制,导致既定的发展目标
难以实现。基金会内部权责分配不合理,可能导致机构重叠、职能交
叉、运行效率低下;
2、资金投融资活动中决策失误,引发盲目扩展或丧失发展机遇,
可能导致投资效益低下、流动性不足或资金链断裂;资金管控不严可
能导致资金被挪用、侵占或抽逃;
3、缺乏与学校目标一致的发展战略或因主观原因频繁变动,导
致基金会发展方向偏离基金会章程规定,或出现重大失误。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运行
第三条 基金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基金会章程,设理事
会和秘书处,由学校提名理事长、秘书长,并推荐理事、监事,明确
其职责。
第四条 基金会设立单独的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会计、
出纳、审核不能由一人担任,要分工明确,各负其责。接受业务主管
单位和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基金会所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以及各项
业务活动应统一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
金支付业务等,应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联签制度;严格执行不相容职
务的分离制度,确保可行性研究与决策审批、决策审批与执行、执行
与监督检查的分离,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第七条 学校在职人员担任基金会理事、监事或在基金会任职的,
履职情况和效果应当纳入学校人员绩效考评范围。
第三章 筹资业务及平台
第八条 基金会应当根据基金会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制定筹资方
案。接受的捐赠收入必须确保其公益性,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
赠收入。严禁将属于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事业收入转为基金会捐赠收入。
第九条 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核算。
基金会接受现金捐赠,收款人和开票人应当由两人以上分别承担,所
收取的现金应及时入账;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配备专人进行登记和
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条 基金会要加强财务系统、线上捐赠平台的安全维护,并
委托学校网络管理部门加强安全监控,确保线上筹资业务和财务系统
安全,做到及时对账和收支核算。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过程中,如果涉及学校建筑、设施、
场所的冠名事项以及学校内部机构冠名事项,应当获得学校批准。
第四章 资助业务和投资业务
第十二条 基金会建立规范的资助业务和投资决策议事规则,资
助和投资计划必须经过理事会决策,结果必须向理事会汇报,业务责
任由理事会承担。
第十三条 基金会建立健全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关注投资风
险,邀请专家进行投资可行性论证,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投资结构。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指定专人对资助和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关注被资助和被投资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投资合同的履行情
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五章 投资活动的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投资运作以稳健为基本原则,在最大限度确
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取得相应的投资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一)建立白名单制度,包括合作金融机构白名单、投资行业或
产业白名单。白名单由投资咨询委员会负责根据合作金融机构的信用
状况、投资能力以及金融市场行情制定并及时更新、完善。基金会选
择合作金融机构和投资领域必须在白名单范围内。
(二)根据基金会资金的流动性需求,采用分散投资策略。选择
多种金融产品,分散系统风险;选择多家公司合作,分散公司的信用
风险。
(三)严格监控风险类资产的投资状况,根据基金会风险承受能
力设定止损点。损失达到止损点时,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四)加快审批流程,严格按照决策时限进行决策,提高投资决
策效率,提高投资资金划拨周转速度,以免贻误投资时机。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建立健全审计制度,每年必须接受外部审计,
并根据审计意见调整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推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
设,确保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按规定向理事会和学校报送并向社会公开经
过审计鉴证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十九条 基金会在接受社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
及时向理事会和学校报告,并进行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和捐赠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财务管理与资金运作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和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三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财经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基金会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拟定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基金会各项基金的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做好记帐、算账、报帐工作和分析考核基金使用的效益,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会领导对财务管理有领导、组织、监察、监督的责任。财会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集中管理基金会的一切账务收支,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奉公守法,履行职责,基金会领导及各部门应支持会计部门按《会计法》执行会计监督。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
(一)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基金增值、各项合法收入;
(二)财务收支计划;
(三)基金使用和运作;
(四)受委托带管的基金和资产;
(五)财产、物资资料管理;
(六)暂收暂付款管理;
(七)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八)财会报告与财务分析;
(九)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六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业务活动。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帐;资产管理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实行帐、款、物分别设岗,会计、出纳、保管人员职责应明确界定,不得相互兼任。财务专用印鉴和票据要分人专管。对于业务付款需银行转账支付。
第八条 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核算,不得长期挂帐,不得“坐支坐收”,更不得形成“帐外资金”和“小金库”。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九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后应当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捐赠票据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据捐赠票据。
第十一条 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领导监交。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和日常经费开支由受益单位、基金会办公室按预算方案提出申请,按以下审批权限审批执行。
(一)20万元以下(含20万),由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二)20万元以上的支出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理事长签字。
第十三条 基金会日常费用报销 ,报销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法票据,填写费用报销单,严格按着费用报销单项目填写,简述费用内容或事由,金额大小写必须完全一致,不能涂改,注明附件张数,经理事长签字、财务审核确认后方可报销。员工长途出差费用,住宿费据实报销,每晚标注在200元以内,长途车费据实报销,每天补助标准180元(含误餐费、市内交通费等),报销时须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填写要求和审批流程同日常费用报销。殊情况可由基金会理事会重新制定后执行。
第二章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使用基金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五条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 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投资责任体系和追踪问责机制,明确投资止损原则,通过有效的过程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七条 基金会财产必须用于符合本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条 基金的日常使用办法按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暂收暂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和暂付款项。
第二十二条 购买日常办公物品等开支,要先办理申购手续。预支现金或领用支票,预支人应填写“借款单”,按照规定办理。预支人在领用后十日内(差旅费应于返回工作驻地十五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签字的合法票据,根据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一切财务收支凭证,包括收据及票证由财务统一购买,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和印刷。
第二十四条 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制度,对各种会计凭证和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账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必要时可提请审计部门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贯彻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基金会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并坚持实行内部稽查、审计制度。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出日期,并由基金会理事长和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向赞助、捐助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与效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基金会财会人员持专业证书上岗工作,未取得相关证书人员,不得从事专项财会工作。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财会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三月起执行。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出纳岗位职责:
1、根据会计已制作的凭证办理收付款项业务,做到日清月结;
2、具体负责各类票据管理,包括领用、核销、开立、寄送;
3、具体负责年末银行帐户年检工作;
4、具体负责现金及各类有价证券、支票、结算凭证、空白收据、印章(银行印鉴章中的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网银U盾的保管;
5、财务室各类文件资料的寄送(包括审计询证函、年检材料、配比材料等);
6、具体负责整理当天记帐凭证及各类单据;
7、严格按限额留用库存现金,不得超出限额。杜绝白条抵库,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8、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9、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会计(主管)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学校各项经济政策,依法组织本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计算、记录、反映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情况。
2、负责单位各项财务制度的制订、完善、实施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3、建立健全单位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合理调配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及正常运转。
4、复核记账凭证的各项内容,负责组织编制单位年度预算,加强预算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5、负责财务年终结账的账务处理工作,并做好下一年度的初始化工作。
6、参与捐赠协议管理,监督协议的执行情况。
7、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变更登记及国有资产统计等工作。
8、规范单位投资行为,建立规范、科学的投资决策和资本运作体系,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9、组织编制财务报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开展财务分析,为报表使用者提供经济决策依据;配合学校做好年终财务决算报表的并表工作。
10、加强会计监督,实行重大财务会计事项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未向基金会理事、监事报告基金会财务情况。
11、负责制订本部门岗位职责并组织实施,安排财会人员的各项工作,协助单位领导对财会人员的工作考核,加强对财会人员的业务指导,组织业务培训,提高财会人员业务水平。
12、协调本基金会与延边大学及与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和相关审计、税务、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会计中介等部门的关系,维护本基金会及学校的利益。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的专用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会计凭证、账本、固定资产台帐、其它辅助账簿、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存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二、会计档案应按规定进行装订及编号、登记,并由专人进行保管。对会计档案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禁毁损,散失和泄密。
三、会计档案查阅、复印须由本会财务人员办理,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查账完毕应立即将账册或记账凭证放回原处,不得随意放置。外单位需要查阅或复印会计档案的,如涉及有关财务数据,应持单位介绍信,由本会财务人员办理。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五年、十五年、二十五年,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一般保管期限是:
1、帐本、会计报表永久保管;
2、各种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保管期限为十五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明细帐保管期限为二十五年;
会计档案要有符合防潮、防虫、安全等要求的库房设施和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柜、架等装具,不得封包保存,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泄密。
五、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时,应严格审查,由本会财务部提出销毁申请,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办理。但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秘书处和财务部共同派员监督。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秘书长。
四、资源开发与项目管理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 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内外先进的项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使用基金会的资助资金,专注于资助在校贫困学生、奖励教学、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学校教职工和学生;资助有益于学校发展的研究开发项目及校园建设项目;组织资助其他社会公益、慈善活动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 估、项目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遵循“择优支持、公正合理、 平等竞争、激励创新”的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五条、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社会意义、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实施计划(实施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方法等。
第六条、所有项目均需经过基金会秘书处及理事会审议、专家委 员会评估、理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批准,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七条 、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九条、组织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项目执行需制定统一的项目管理手册,按照标准组织项 目的实施、督导与评估,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十一条、定期组织进行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及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经基金会项目部和财务部审核,由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基金会依据项目合作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 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按预算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每笔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六条、基金会项目部应会同财务部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 单位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并向秘书处和理事会汇报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申请拨款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交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绩效评估报告,基金会项目部会同财务部审查,基金会秘书长审阅无误后方可拨款。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布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布管理,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布,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公布除依法不予公布外应该公布的信息。基金会所有公布的信息要体现及时性、公开性、权威性、严肃性、全面性。
第四条 基金会公布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公布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信息,应主动予以公布:
1. 基金会组织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等;
2. 基金会部分内部管理制度;
3. 基金会联系方式;
4.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5. 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6. 基金会有关财务信息;
7. 基金会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8. 基金会动态信息或相关新闻;
9. 其它允许公布的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布:
1. 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涉及知识产权;
2. 阶段性信息或处于审议、处理过程的信息;
3. 内部工作信息;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信息;
5. 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布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
上述第1项所列的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布或者本基金会认为不公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布。
第七条 基金会每年年度工作报告经吉林省民政厅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吉林省民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和基金会网站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八条 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外公布。
第九条 基金会应公布所开展的重大公益活动项目、概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还应及时公布评审结果;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应公布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评估结果。
第三章 信息公布途径
第十条 建立并完善本基金会网站,在本基金会网站、通化师范学院主要媒体、吉林省民政厅指定的媒体或其他主流媒体上公布属于主动公布范围的信息。
第十一条 综合运用各类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布,包括新媒体(如微博、微信)、移动传媒、网络媒体、电子邮件、短信、展板、出版物和专题活动等。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吉林省民政厅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信息公布组织架构及权限设置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长全面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布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布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布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布工作。
第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对基金会公布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布工作;定期监测各部门负责管理并已经公布的信息;同时对已公布的信息做好妥善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 各岗位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布;部门主管负责管理本部门产生的信息,提出信息公布建议,并经秘书处呈相关领导及秘书长审批,必要时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公布。
第十六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办公室应当公布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七条 办公室享有信息公布的最终决定权,并对信息管理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