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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师范学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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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领导,落实校内各级各部门(单位)在安全稳定工作中的责任,建立完善高效的工作体制机制,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学校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全员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增强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提高防范化解风险能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按岗层层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坚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承担起“促发展、保平安”的政治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稳定工作,包括意识形态安全、经济安全、消防安全、人身与财产安全、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交通安全、实验室安全、网络安全、心理安全、基础设施安全、设备安全、食品和饮用水安全、卫生防疫安全、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等主要内容;本办法所称安全稳定工作责任,是指学校及各部门、各单位党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和本职岗位上必须履行的做好安全工作、维护学校稳定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安全工作委员会”,党委书记、校长任主任,其他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组成。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校领导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保卫部(处)。

 

第二章 学校领导工作责任

第五条 党委书记、校长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校安全稳定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稳定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落实主体责任,把安全稳定工作纳入学校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校园安全稳定专题工作会议,听取情况汇报,分析研判工作形势,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对涉及安全稳定方面的重要工作、重大行动、重大问题及时做出批示,抓好督促落实。

(三)科学整合安全稳定工作的各项资源,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四)支持并督促、指导分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稳定工作的落实,对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采取果断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

(五)提出对安全稳定工作中的先进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奖励及对造成影响安全稳定重大事件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六)向上级报告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情况,负责审定学校有关安全稳定重大事项的上报、下达和统一发布官方消息。

第六条 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校领导具体负责学校安全稳定的各项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安全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主持召开安全稳定工作会议,组织拟订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重要文件,提出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经费预算方案。

(二)组织实施安全稳定工作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及时解决涉及校园安全稳定的问题。

(三)针对可能发生的影响安全稳定的事件和突出问题,组织制定、完善工作预案,督促落实防控、化解工作。

(四)督促各部门(单位)落实学校安全稳定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制定符合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的安全稳定工作管理规定。

(五)负责抓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队伍建设,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减少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案件发生。

(六)负责校内治安综合治理和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的协调工作。

(七)按照学校主要领导指示,负责学校安全事故的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八)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安全稳定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加强分类指导,推进安全稳定工作的科学发展。

(九)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

第七条 其他校领导按“一岗双责”的原则,对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分管工作提出实施意见,督促分管部门(单位)把安全稳定与业务工作统筹规划安排,保障安全稳定工作在分管工作范围的贯彻落实。

(二)熟悉所分管工作范围中影响安全稳定的隐患,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安全稳定问题。

(三)加强对分管部门(单位)安全稳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指导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制度,开展安全稳定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主要领导委托的其他有关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

 

第三章 安全工作委员会责任

第八条 安全工作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组织制定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创建“平安校园”,维护学校稳定。

(二)贯彻国家和各级机关颁布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精神,部署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与学校各部门(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组织学校安全大检查及重要节点的安全检查,开展校内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检查监督各部门(单位)安全稳定工作落实情况。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对特殊工种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

(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挥处置各类突发安全事故,启动各类安全预案。

(六)强化技防、物防及人防手段,抓好消防、治安、交通、卫生防疫、食品安全、自然灾害等基础性防范工作。

(七)领导安全工作委员会下设各安全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八)完成学校党委及上级安全机关交办的其他安全稳定工作任务。

 

第四章 部门(单位)工作责任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管辖的区域、所属师生员工、主管的业务和经办的工作,履行安全稳定主体全责,保证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落实到位,防止和避免安全事故发生,保证校园安全稳定,保证正常的行政教学科研秩序,保证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分管负责人在分工职责范围内负具体领导责任。其他工作人员在各自岗位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稳定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安全稳定工作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将安全稳定工作纳入本单位整体工作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严防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或引发安全稳定事故。

(二)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组织、制度,完善工作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分析安全稳定工作形势,研究部署工作。

(三)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日常检查,切实强化隐患整改,对涉及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归口部门汇报。

(四)及时宣传安全稳定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传达学校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精神和工作部署,把安全稳定工作的理念和措施落实到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中。

(五)对管理范围内的师生员工(含外来、外聘、外籍人员)经常开展安全稳定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稳定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

(六)加强对各教学环节、集体活动、学生宿舍的安全稳定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员、班主任对所负责年级、班级学生的安全稳定工作负具体责任。任课教师对课堂、实验、实习实训等安全稳定工作负具体责任。

(七)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和事故,了解掌握内部矛盾纠纷,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八)定期检查内部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所属区域内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九)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情报报送制度,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十)认真落实学校安排的其他安全稳定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和其他单位安全稳定工作主要职责:

(一)职能部门(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稳定工作“一岗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进行各项决策的风险评估,防止因决策不当、制度措施不合理引发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问题。

(二)熟悉本部门(单位)基本情况,了解重点部位、重点人员、矛盾纠纷等影响安全稳定的因素,加强化解和稳控,将问题解决在源头。

(三)根据学校的总体部署,对所分管工作范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督促落实。

(四)积极支持并主动配合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及其他职能部门(单位)开展安全稳定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职责分工,各单位应当根据上级或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稳定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安全稳定教育、宣传、培训制度。

(二)意识形态领域安全制度。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四)校园治安管理制度。

(五)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七)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八)重要仪器设备、物品和财物安全管理制度。

(九)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购买、使用、保管等安全管理制度。

(十)值班、值守制度。

(十一)大型活动审批制度。

(十二)机密文件、图纸、资料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

(十三)公共场所、校舍和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制度。

(十五)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考核、评比、奖惩制度。

(十六)其他需要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涉及经济安全、社会影响等多领域、全校性的重大风险防范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安全工作委员会牵头,全体成员部门(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办公室参与学校总体应急预案的制定,协调做好全校性或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协助校领导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参与并督促全校大型活动、对外联络等的安全稳定工作;负责校领导办公室和机要室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学校总值班制度。

第十五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涉及宣传、思想、文化等意识形态领域的安全工作;负责突发安全事件的舆论引导;负责将安全稳定工作的宣传纳入学校总体宣传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党委统战部负责统筹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工作,掌握民族、宗教等领域思想动态,及时化解矛盾。

第十七条 纪委(监察处)负责监督涉及学校重大活动、重大事项等安全稳定工作的落实情况;将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纳入重点监督范围;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安全稳定责任事故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人事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设置与聘用、劳资管理、保险福利、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安全稳定工作;负责人事、劳资等纠纷事件的处置;负责人事档案的安全管理及保密工作;协助做好教职员工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教室的安全使用;负责指导、检查学生在实习(见习)期间安全防范措施的制定与落实;负责各类考试的安全与保密工作;协助做好教学过程中突发性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 大学生顶岗支教指导中心负责学生支教期间安全防范措施的制定与落实。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处负责指导、监督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负责学术交流活动的安全工作;负责科研成果管理的安全保密工作;做好科研课题申报、评奖等方面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项目招标、大宗物资采购和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的安全法制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心理健康安全教育;负责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化解学生中间的普遍性矛盾问题,防范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发生;加强对少数民族学生、宗教信仰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管控;负责牵头主办大型学生活动的安全管理;负责学生学籍异动的安全管理;会同相关单位做好涉及学生的事故和案件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常驻外籍教师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对出国(境)学习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涉外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校团委负责做好学生社团组织的安全管理;负责牵头主办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卫部(处)负责校园消防、交通、治安等日常安全稳定管理工作,维护校园正常秩序。指导、检查、监督校内各部门(单位)制定安全稳定工作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和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学校物防和技防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督促各部门(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监督、指导校内大型活动主办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对校园内临时展位、摊位、校外团队预约入校活动等事项的审批和管理;做好校内重点人员、重点部位的管控工作,开展校园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和协助处理校内发生的治安及民事纠纷,消除化解不稳定因素;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保护案发现场,协助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查破和处理工作;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等在校内的渗透和破坏活动,配合相关部门收集影响校园稳定的舆情信息;在重要时间节点,按照工作部署做好安全稳定工作;做好学校其他安全稳定工作。

第二十七条 基建处负责做好学校新建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后勤处负责维修改造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负责学校日常水、电、暖的运行安全;负责校内建筑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安全;负责食堂、配电室、锅炉房等重点场所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本单位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和作业安全;负责卫生防疫和食品、饮用水安全的监管;负责公务用车安全;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二十九条 档案馆负责学校各类档案保管及利用的涉密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络基础设施、软件运行环境以及系统数据的安全,配合党委宣传部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报编辑部负责《通化师范学院学报》出版内容的意识形态安全和学术涉密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其他各职能部门在岗位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安全稳定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组织对各部门(单位)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

第三十四条 在检查考核中,对安全稳定工作责任明确、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任务完不成的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对因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部门(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该部门(单位)和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的个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并取消下一年度评奖、评优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

第三十六条 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和程度,学校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除经济赔偿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须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本部门(单位)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具体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与校内其他规定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